複選題
44. 「都市更新條例」屬於土地法之特別法,依其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或「變更更新地區」?(複選題)
(A)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B)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C)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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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91), C(437), D(428), E(0) #2043167

詳解 (共 4 筆)

#5042435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 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 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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