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下列何者不屬於2002年美國智能障礙協會對適應行為所提出的分類領域:
(A)概念
(B)社會
(C)應用
(D)發展。
統計: A(148), B(65), C(65), D(1237), E(0) #42242
詳解 (共 2 筆)
「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ental Retaration,簡稱AAMR)之定義年代表列:
1973年
「智能障礙係指在發展期間,即已產生一般智力功能明顯低於常態者之現象,而且同時伴隨著適應行為方面的缺陷。」
其重點如下:
1. 一般智力功能明顯低於常態
(智商68~70以下)
2.發展期:出生~18歲
3.適應行為方面的缺陷
1983年
「智能障礙係指在發展時期,即已產生一般智力功能明顯低於常態者之現象,因而造成或伴隨著適應行為方面的缺陷。」
其重點如下:
1.一般智力功能低於常態 (智商75以下)
2.發展期:受孕~18歲
3.適應行為方面的缺陷
(允許診斷運用臨床判斷)
1992年
「智能障礙指現有的能力水準有實質上的限制,其特徵為:顯著低於平均之智力水準,同時具有下列十項適應技能中兩種或兩種以上以相關限制:溝通、自我照顧、家庭生活、社交技巧、使用社區、自我引導、健康與安全、功能性學科能力、休閒娛樂及工作;且智能障礙發生於十八歲之前」
1. 具體指出「適應技能」是指:溝通、自我照顧、家庭生活、社交技巧、使用社區、自我引導、健康與安全、功能性學科能力、休閒娛樂及工作等十項。
2. 明確指明是在上述適應技能中二種或二種以上的技能有顯著障礙。
3. 強調支持系統的重要性
4.重視個人與環境間互動。
2002年更新定義
「智能障礙係指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存有顯著之限制而表現出的一種障礙,所謂的適應行為指的是概念(conceptual)、社會(social)和應用(practical)三方面的技能,智能障礙發生於十八歲之前」
此定義有五項重要假說:
1.個體目前功能的限制,表現在和個體相同年齡之同儕團體和相似文化背景之典型環境。
2.確實的鑑定,考量文化、語言的不同以及溝通、感官、動作和行為方面的差異。
3.個體目前功能的限制,通常和個體其他方面的長處或能力同時存在。
4.描述個體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的限制,其主要目的是發展個別化支持系統。
5.經過一段時間適當的支持輔助後,智能障礙者各方面的功能通常會有所改善。
(根據《美國智能障礙者協會第十版》的定義,適應行為包括三方面的技能:
1. 概念:語言(接收/表達)、讀和寫、金錢概念、自我教導。
2. 社會:人際、自尊、負責任、遵循規則、遵守法律、自我保護、瞭解社交規範、免於被欺騙或受操控。
3. 應用:一般日常活動(飲食、穿衣、如廁、行走)、工具性日常活動(準備餐點、居家清潔、交通、吃藥、金錢管理、使用電話)、職業技能、維持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