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何者不是美國94-142 公法中所提出的重要主張?
(A)最少限制的環境
(B)家長參與
(C)無歧視的評量
(D)轉銜服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142), C(157), D(1457), E(1) #220913

詳解 (共 4 筆)

#261403

美國最著名的特教法令,莫過於 94-142 公法。自從Bank - Mikkelsen 於 1969 年倡導『正常化』原則以來,94-142公法可能是第一個真正保障障礙者教育權益的法令。這也是特教人本主義邁向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

Public Law 94-142  【96彰師復諮所】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
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確保父母再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父母享有學生教育決定過程中的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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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09

1990 年 101-476 公法,擴增原有法案內容,增列早期療育和轉銜需求。共有六項修訂:

(1)具體明列特殊教育經費的分配與應用;

(2)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和相關服務的執行;

(3)明列轉銜服務需求的期限和時間表;

(4)發展學生行為與校規之間聯結的機制和流程;

(5)成立中介系統(mediation system);

6. 提供障礙學生必須的輔助性科技設備與服務(Stainback & Stainback, 1992; Vergason & Anderegg,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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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488
1986 PL99-457 特教向下延伸至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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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88
是不是有下修到零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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