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地方制度法規定之縣政府人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文化觀光局之首長,得列政務職
(B)警察局之首長,縣長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命之
(C)縣政府置秘書長 1 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D)人口在 160 萬人之縣,得置副縣長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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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98), C(129), D(14), E(0) #3311878
統計: A(675), B(98), C(129), D(14), E(0) #3311878
詳解 (共 4 筆)
#6473801
這邊補充一下
地方制度法
第4條 第2項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第55條(僅列出第1項)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未改制之縣若人口在250萬以上,可能有3個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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