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直轄市之里長擬辭職時,應向何機關提出辭職書?
(A)區公所
(B)直轄市政府民政局
(C)直轄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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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 B(21), C(205), D(15), E(0) #3311877

詳解 (共 4 筆)

#621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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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608
地制法第82 6.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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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063

※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向上面一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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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278

 

辭職、去職、死亡

核准(核准辭職日生效)

停職

行政院派員代理

行政院

1.副市長代理

2. 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1.副縣(市)長代理

2.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政府派員代理

縣政府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村(里)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ㅤㅤ

*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 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1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 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2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 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3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5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6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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