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縣議員如於就職後擔任國立大學之兼任教授,應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議員職務
(B)由內政部通知該國立大學解聘其教授職務
(C)由縣議會通知該國立大學解聘其教授職務
(D)未違法,不構成解除職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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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61), C(83), D(687), E(0) #331188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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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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