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
(B)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
(C)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
(D)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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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694), C(67), D(162), E(0) #2429672
統計: A(264), B(694), C(67), D(162), E(0) #2429672
詳解 (共 9 筆)
#6148190
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確保或利用行為之結果,而另為犯罪 行為時,倘另為之犯罪行為係前一行為之延續,且未加深前一行為 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按之學理上所謂之「不罰之後行 為」(或稱與罰後行為),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惟若前後之行為已分別侵害數法益,後行為之不法內涵並已逾越 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之範圍時,則另為之後行為顯具一般預 防之必要性,而非屬不罰後行為之範疇,自應加以處罰,否則即違 反充分評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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