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
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B)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C)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D)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統計: A(777), B(190), C(39), D(49), E(0) #2429698
詳解 (共 4 筆)
在船艦內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船艦並不包括出發地,限於本籍地。故B錯。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台灣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土地管轄**先看《刑事訴訟法》第 5 條至第 7 條:
- 原則上由「犯罪地」法院管轄(§5)。
- 「犯罪地」包括行為地或結果地(§6)。
- 若犯罪發生於我國船舶在公海航行中,得由船舶「抵達地、起運地或籍港」所在法院管轄(§7 Ⅰ但書)。
本題情境──「東港籍漁船在公海上,船員甲遭菲律賓巡防隊員開槍死亡」──屬我國籍船舶於公海犯罪,法院選擇以上三處之一具有管轄權。以下逐一評析選項:
- **(A)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理由:漁船船籍在東港,且漁船本身屬犯罪地。**
- 東港是該船「籍港」,依法即屬 §7 所定之管轄地。
- 犯罪行為直接發生在船上,船隻視同我國領域,亦屬「行為地」。
- 兩項理由皆符合法條,故此選項正確。
- **(B)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理由:漁船船籍在東港,亦為出發地。**
- 「籍港」理由正確,但題幹並未交代漁船是否確實從東港啟航;將東港直接認定為「起運地」欠缺事實基礎。
- 若無證據證明東港同時也是起運地,說明即有瑕疵,因此此選項仍屬錯誤。
- **(C)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理由:甲之戶籍在高雄市。**
- 被害人戶籍地並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連結因素。
- 若犯罪行為與結果均未在高雄發生,高雄地方法院自無管轄權;此選項錯誤。
- **(D)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理由:漁船船籍在東港,且為行為地。**
- 理由其實指向屏東(東港),卻結論選擇高雄,前後矛盾。
- 高雄既非籍港、亦非行為地或抵達地,即無 §7 所定之管轄權;此選項錯誤。
綜上,**唯一正確的選項是 (A)**
來源
[1] image.jpg https://pplx-res.cloudinary.com/image/upload/v1752470199/user_uploads/80012864/c97ec17c-43ad-4306-83a4-fcaea8b2db78/image.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