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問。 嗣後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強盜罪嫌,一審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乙為該案件之陪席法官。 公訴檢察官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聲請調查證據,聲請乙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但僅甲有權 聲請乙迴避
(B)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 聲請乙迴避
(C)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已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所以甲或丁均 不得聲請乙迴避
(D)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非被害人,所以甲或丁皆無權聲請乙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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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1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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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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