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到 場,並稱事實交待清楚之後,即可返家,甲為免被解送檢察官,表示願意配合,警察隨即開始製作筆 錄,甲坦承犯行。關於甲自白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警察並未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
(B)甲於警察詢問時之自白,並非於法官面前作成,屬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
(C)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
(D)警察誘導使甲放棄緘默權而自白,未必屬惡意,法院就該自白之證據能力仍可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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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1), C(856), D(148), E(0) #2429701
統計: A(26), B(41), C(856), D(148), E(0) #2429701
詳解 (共 4 筆)
#5165310
這題目案例事實就是本件事實,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錄音勘驗筆錄記載:「警1 :阿告知你三項權利啦,……第一個可以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這個意思就是說齁你就是實話實講這樣就好了……阿我們剛念的、剛念的東西你有清楚了,就是那個三項權利。
妹(即上訴人):三項權利是什麼?
警1 :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沈默就實話實講。
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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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員警真的很ㄎ一ㄤ,難怪被最高法院打臉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詢問員警雖形式上有告知上訴人得行使緘默權,惟上訴人對於保持緘默之意義,似無法充分理解,員警卻說明「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將既無供述義務,亦無真實陳述義務之緘默權,扭曲解釋成「實話實講」,使不諳法律 、智識程度不高之上訴人產生錯誤之認知,而以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此較之未告知緘默權之情形,尤為嚴重,員警是否有蓄意規避上開告知義務,並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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