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以下哪個階段的孩子不是轉銜服務的主要對象?
(A)學前教育大班
(B)國小三年級
(C)國中三年級
(D)高中(職)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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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608), C(6), D(70), E(0) #220922
統計: A(70), B(1608), C(6), D(70), E(0) #220922
詳解 (共 3 筆)
#51084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92)】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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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27
殘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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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03
| 名 稱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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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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