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次因
身分證字號錯誤未查到資料,重新確定字號後,才查到資料,並交給徵信業者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 318 條之 1 無故洩漏秘密罪
(B)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C)甲第一次行為,成立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未遂犯
(D)甲前後兩次進入電腦系統行為,為接續犯型態,僅成立一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4), B(176), C(658), D(171), E(0) #2429673
統計: A(194), B(176), C(658), D(171), E(0) #2429673
詳解 (共 7 筆)
#4974620
(A)第二次行為成功取得他人資訊,並交給他人
(B)實務上對於是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亦可含括在本罪採肯定見解(背起來 加油)100台上6422
(C)359條不罰未遂
(D)接續犯定義是於緊湊的時間內以同一犯意連續以數行為違反數罪,但刑法上僅成立一罪(想像競合) 在刑事訴訟上會被稱為新想像競合犯
55
1
#5739383
社會役替代役知悉他人個人資料算「因業務上知悉」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