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憲法上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兵必須依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為之
(B)服兵役之重要事項須考量國家安全及社會發展需要
(C)宗教信仰如有要求信徒不得從軍,則要求服兵役之法律將因牴觸宗教自由之保障而違憲
(D)服兵役義務無違反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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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1), D(0), E(0) #3563027
統計: A(0), B(0), C(11), D(0), E(0) #3563027
詳解 (共 3 筆)
#6820259
有關憲法上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徵兵必須依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為之✔️釋字第490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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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服兵役之重要事項須考量國家安全及社會發展需要✔️釋字第490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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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宗教信仰如有要求信徒不得從軍,則要求服兵役之法律將因牴觸宗教自由之保障而違憲❌釋字第490號解釋文
這涉及宗教自由與國民義務的衝突,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490號解釋文中已明確處理此問題。解釋理由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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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此項自由權利並非絕對,仍得依法加以限制,只要該限制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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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保衛國家是增進全體國民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以法律規定人民服兵役,並未逾越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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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未違憲,但大法官也建議立法機關應考慮到這類基於良心或宗教因素拒絕服兵役者(即「良心犯」),衡情度理,設計替代性役種(如社會役)作為解決方案。
結論是,要求服兵役的法律本身並不因為牴觸特定宗教信仰而違憲,國家可以為了重大公共利益(國防)而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本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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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0 號 民國 88年10月1日
解釋爭點 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B),以法律(A)定之。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D)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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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服兵役義務無違反人性尊嚴✔️釋字第490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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