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我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覆議制度是內閣制的重要特徵
(B)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得提請覆議
(C)行政院得僅對於立法院議決法律案之部分法條提請覆議
(D)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覆議若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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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5), D(0), E(0) #3563021

詳解 (共 2 筆)

#6830641
關於我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覆議制度內閣制的重要特徵❌
  1. 覆議制度(行政部門退回立法部門通過之法案,要求重新審議)是總統制半總統制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典型設計。
  2. 總統(行政首長)與國會(立法部門)分別由民意產生,權力來源各自獨立,因此需要覆議權來制衡國會的立法權。
  3. 在傳統的內閣制(議會制)國家,行政首長(總理/首相)是由國會多數黨產生,行政與立法權力是融合的。如果內閣不同意國會的議案,通常會透過黨紀協商解決;若發生嚴重對立,則可能導致內閣總辭或解散國會,而不是行使覆議權。因此,覆議制度非內閣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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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得提請覆議❌
  1.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條文中僅列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三種。

  2. 選項中所增加的「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並不在現行規定之內(此項目曾規定於舊憲法第57條,但已被增修條文凍結)。因此,此選項擴大了覆議的法定範圍,故不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B),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D)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C) 行政院得僅對於立法院議決法律案之部分法條提請覆議✔️
  1.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2. 此規定中並未限制行政院僅能針對法律案的「全部法條」進行覆議,因此,行政院得僅針對法律案的「部分法條」提出覆議,這也符合法律的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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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覆議若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接受❌
  1.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法定的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而非選項所述的「3分之2」。

  2. 三分之二是非常高的門檻,通常用於修憲、彈劾總統等重大事項。選項中的數字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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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995
1️⃣ 解題技巧 覆議制度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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