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B)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C)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D)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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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 C(1), D(7), E(0) #3563025
統計: A(6), B(1), C(1), D(7), E(0) #3563025
詳解 (共 2 筆)
#6825531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 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根據《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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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評議門檻」(參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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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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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設定了憲法法庭做成裁判(包含判決和裁定)的一般性、原則性的出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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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門檻」(決議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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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第3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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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針對「暫時處分」此種裁定的特別規定,明確了其同意票數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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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 I.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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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I.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II.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III.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IV.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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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同意門檻是基於「現有總額」,而非「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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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評議門檻(參與人數)應為「三分之二以上」,而非「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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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評議門檻和同意門檻的計算基礎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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