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行政規則限制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合憲
(B)限制公職人員不得與其服務之機關為交易行為之規定,合憲
(C)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之規定,違憲
(D)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的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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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 C(2), D(1), E(0) #356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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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5925
答案:(B) 限制公職人員不得與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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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032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行政規則限制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合憲
  1. 釋字第514號解釋認為,限制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涉及人民營業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不得以行政規則為之。
  2. 因此,此敘述為違憲,故此選項不正確。

釋字第 514 號              民國 89年10月13日 

解釋爭點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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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限制公職人員不得與其服務之機關為交易行為之規定,合憲✔️
  1. 釋字第716號解釋明確指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此規定旨在防範利益衝突與不當利益輸送,以維護公務執行的公正與民眾信賴,其目的具正當性,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
  2. 因此,此項限制規定被大法官認定為合憲

釋字第 716 號   民國 102年12月27日

解釋爭點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解釋文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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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之規定,違憲
  1. 釋字第719號解釋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中,要求員工總數逾100人之得標廠商,應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否則須繳納代金的規定。
  2. 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改善其經濟社會狀況的優惠措施,目的正當,且課予廠商之負擔尚屬輕微,並未過度限制其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亦無違背平等原則。
  3. 因此,該規定被大法官認定為合憲。本選項敘述其「違憲」,故為錯誤

釋字第 719   民國 103418

解釋爭點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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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的規定,合憲
  1. 釋字第711號解釋指出,《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此規定未就特殊情況(例如重大公益或緊急需要)設立必要合理之例外,對藥師執行職業之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2. 因此,該規定被大法官宣告為違憲。本選項敘述其「合憲」,故為錯誤

釋字第 711      民國 102731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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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983
1️⃣ 解題技巧 掌握大法官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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