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關於「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的說明,何者並不正確?
(A)學生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
(B)要由學生主動申請
(C)各級學校的入學考試均要提供考試服務
(D)校內平時定期評量 也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9), B(289), C(87), D(68), E(0) #614250

詳解 (共 10 筆)

#972611

名  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07 24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第 3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 4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

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

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

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第 5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

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第 6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

    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

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

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 7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

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

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

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第 8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

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

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

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 9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

、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

服務。

第 10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

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第 11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各項考試服務已納入簡章並公告者,依簡章規定辦理

第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0
#972603
 
我想到是因為學障沒有手冊/證明也可以申請特殊考試服務(如:電腦作答)
10
0
#913549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鑑輔會鑑定)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6
0
#2607195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2 條...
(共 3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972614
現在貼表格上來都會格式跑掉,有點亂,抱歉,但各選項部分都已加粗標示
3
0
#1061476
學習障礙生在國小階段並沒有身心障礙手冊唷~~
但他們仍需要考試調整的服務,所已是依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生的資格,申請考試調整服務的。
2
0
#1295255
學習障礙沒有證明吧?
我班上一票小孩都沒證明XD

2
0
#1490202

「(A)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不符合法規的「之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0
#1490205

「(B)要由學生主動申請」,完全正確

第4條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 

1
0
#5445766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