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據目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關於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何者正確?
(A)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標準化評量工具
(B)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不得施以成就測驗
(C)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D)主管機關應定期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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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4), C(484), D(377), E(0) #614247

詳解 (共 8 筆)

#106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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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186
整理: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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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39

關於(D)選項  如果題目沒有限定是「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那(D)選項是正確的嗎???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06 18

17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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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07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2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A)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標準化評量工具 
-->
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
(B)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不得施以成就測驗 
-->
但書-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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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404

 (D)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1條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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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9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1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 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 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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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720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特殊教育法 EN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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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775
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應檢復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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