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所稱「執行機關」,係指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有關其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處分機關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B)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實際執行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C)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改組時,以原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D)該管行政機關,係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直接強制之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7), B(354), C(172), D(368), E(0) #3410705
統計: A(837), B(354), C(172), D(368), E(0) #3410705
詳解 (共 8 筆)
#6343029
行政程序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5條分別對於行政執行中之原處分機關及該管行政機關說明
第4條(原處分機關)
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以處分上何機關之名義為準
- 若上級交下級執行,則以上級
第5條(該管行政機關)
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ㅤㅤ
(A) 原處分機關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B)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實際執行之機關-->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C)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改組時,以原業務之機關-->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第6條(裁撤或改組)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D) 該管行政機關,係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直接 -->即時強制之機關。
25
0
#6380272
第 4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1.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
0
#7148452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ㅤㅤ
本法第4條第1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