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有關禁止命令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由內政部訂定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數額。
(B)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禁止命令,僅限制義務人不得為特定活動,對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並無拘束力。
(D)對義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涉及憲法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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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124), C(795), D(79), E(0) #3410700

詳解 (共 7 筆)

#6336656
X(A)由X內X政部訂定禁止每月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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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58
(A) 由內政部訂定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數額。法務部
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第2項: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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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024
A是法務部 行政執法法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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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567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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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0302

第 17-1 條 (禁奢條款)第3項 B選項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C選項

四、行政執行處核發之禁止命令,僅限制義務人不得為特定活動,對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並無拘束力,其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之效力,仍應依民法等相關法律認定,不受禁止命令影響;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禁止命令有侵害利益之情事者,得依本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敘明。
D選項
五、基於行政執行處對義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涉及憲法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爰於第三項明定行政執行處於核發禁止命令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又行政執行處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是否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及核發禁止命令時所應考量之各種因素,宜有明文規定,以期慎重,爰明定於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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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399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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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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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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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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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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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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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004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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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三人也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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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79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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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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