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須在符合查證人民身分之要件下,得採取必要之措施,下列何者屬於該公權力具體措施之範圍?
(A)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無須告知提審之權利。
(B)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C)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時間自帶往時起,不得逾三小時。
(D)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搜索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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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223), C(182), D(380), E(0) #3410698
統計: A(22), B(1223), C(182), D(380), E(0) #3410698
詳解 (共 8 筆)
#6352163
警職法第7條(查證身份採行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C),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B)
(A) 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無須告知提審之權利。要
(B)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C) 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時間自帶往時起,不得逾三小時。攔停
(D)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搜索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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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49
(D)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搜索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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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909
D: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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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395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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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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