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法定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之範圍?
(A)夫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B)妻於婚後,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C)夫於婚後,其父母所贈與之財產
(D)妻於婚後因人格權被侵害所獲得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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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 C(9), D(5), E(0) #3563158
統計: A(54), B(2), C(9), D(5), E(0) #3563158
詳解 (共 3 筆)
#6864026
依法定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之範圍?
(A) 夫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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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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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指的是利息、租金、股利等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這筆孳息既被法律「視為」婚後財產,且又不屬於繼承、贈與或慰撫金等排除項目,因此必須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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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17 條 (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 I.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II.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A),視為婚後財產。 III.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B) 妻於婚後,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這類財產被視為與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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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B)或其他無償取得(C)之財產。 二、慰撫金(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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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夫於婚後,其父母所贈與之財產❌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的一種。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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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妻於婚後因人格權被侵害所獲得之慰撫金❌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因為慰撫金是用於填補個人精神上的痛苦,具有高度的人身專屬性,不適合由夫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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