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 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A)合憲,因為憲法並未保障收養自由,收養對象之規定純屬立法裁量
(B)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 22 條保 障收養自由之意旨
(C)合憲,因本法涉及兩岸關係,為司法不應解釋之政治問題
(D)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他國家、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並無此等限制,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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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1), D(1), E(0) #3562913

詳解 (共 3 筆)

#680654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 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A) 合憲,因為憲法並未保障收養自由,收養對象之規定純屬立法裁❌
釋字第712號解釋明確指出,「收養自由」屬於家庭權的一環,受憲法第22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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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所規定的「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的限制,其中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屬違憲部分。
  2. 大法官認為此限制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且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造成的限制效果過當,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第 712    民國 102104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 合憲,因本法涉及兩岸關係,為司法不應解釋之政治問題❌
  1. 釋字第712號解釋既然已經受理並作出解釋,就表示他們不認為這是所謂「司法不應審查的政治問題」
  2. 對於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法律,司法機關有權進行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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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他國家、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並無此等限制,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
  1. 雖然此規定確實造成了對大陸地區人民的差別待遇,可能涉及平等權問題,但釋字第712號解釋主要論述基礎是《憲法》第22條的「收養自由」與「家庭權」,以及法規限制手段已違反比例原則
  2. 因此,(B)選項更能精準地反映大法官的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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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321
結論:(B)   理由(依大法官釋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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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095
這題答案是 B。 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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