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 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A)合憲,因為憲法並未保障收養自由,收養對象之規定純屬立法裁量
(B)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 22 條保 障收養自由之意旨
(C)合憲,因本法涉及兩岸關係,為司法不應解釋之政治問題
(D)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他國家、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並無此等限制,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