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者相互間之何種聯合行為應予以禁止,不在得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列?
(A)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B)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C)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D)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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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7), B(172), C(116), D(89), E(0) #3349433

詳解 (共 6 筆)

#6255607
14 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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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009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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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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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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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除上列情況外,其他聯合行為皆不能許可,故題目應選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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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176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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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085

(A)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B)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C)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D) 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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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B)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C)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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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489

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之禁止,以及得為聯合行為

1.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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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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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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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36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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