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員丙違法發使用執
照給甲。丙明知違法,仍遵守此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成立圖利罪
(B)乙成立收賄罪
(C)甲成立行賄罪
(D)甲成立收賄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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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5), C(20), D(972), E(0) #2429676
統計: A(180), B(15), C(20), D(972), E(0) #2429676
詳解 (共 4 筆)
#4400878
(A)丙成立圖利罪 → (正確) 丙明知違法,違法發使用執照給甲,雖是遵守乙之命令,仍不得主張阻卻違法,故成立刑法第131條之圖利罪。
(B)乙成立收賄罪 → (正確) 甲乙約定由甲打折售屋給乙,乙將獲得買屋折扣之不法利益,而依題意是違法發照,故構成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賄罪。
(C)甲成立行賄罪→ (正確) 甲乙約定由甲打折售屋給乙,即甲提供買屋折扣之不法利益於乙,即屬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D)甲成立收賄罪之教唆犯 → (錯誤) 甲乙為共同約定犯罪,且賄賂罪為「對向犯」,「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 81年台非字第 233 號判決參照。
由上分析,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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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220
(C)甲成立行賄罪→ (正確) 甲乙約定由甲打折售屋給乙,即甲提供買屋折扣之不法利益於乙,即屬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廠商主動)、期約(雙方講好)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 第3項之行賄罪。(一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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