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僅得就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B)少數立法委員僅得就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C)人民不得就裁判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D)鄉(鎮、市)不得就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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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6), D(2), E(0) #3563030
統計: A(0), B(2), C(6), D(2), E(0) #3563030
詳解 (共 3 筆)
#6820124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僅得就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法律位階法規範如認有牴觸憲法且對案件結果有影響時,得聲請憲法審查,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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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B) 少數立法委員僅得就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條文明確限定客體為「法律」,不包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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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C) 人民不得就裁判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此條文是《憲法訴訟法》的重大變革,首次將「裁判」本身納入憲法審查的客體,稱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 因此,人民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聲請憲法審查。題幹敘述「不得」,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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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I.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鄉(鎮、市)不得就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憲法審查✔️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82條規定,鄉(鎮、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於行使職權時,若因中央法規範(如法律、命令)牴觸憲法而致其自治權受侵害,得聲請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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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 I.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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