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醫師受僱於乙醫院(法人),丙與乙醫院訂定醫療契約,由甲醫師為丙執行醫療業務,若甲醫師執 行醫療業務時,因為過失造成丙之人身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對甲醫師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B)丙對甲醫師得主張侵權責任
(C)丙對乙醫院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D)丙對乙醫院得主張僱用人連帶賠償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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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 C(12), D(5), E(0) #3563160

詳解 (共 2 筆)

#6855080
甲醫師受僱於乙醫院(法人),丙與乙醫院訂定醫療契約,由甲醫師為丙執行醫療業務,若甲醫師執 行醫療業務時,因為過失造成丙之人身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對甲醫師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1. 「不完全給付」是基於契約責任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前提是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契約關係。
  2. 在本案中,醫療契約是存在於病患丙乙醫院之間,而非病患丙與甲醫師個人之間。甲醫師僅是醫院用來履行其契約義務的人。
  3. 因此,丙不能依據契約關係(不完全給付)向甲醫師請求損害賠償。故本敘述錯誤。

法律關係分析

  1. 丙與乙醫院(法人):兩者之間成立醫療契約。丙是病患(債權人),乙醫院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債務人)。

  2. 甲醫師與乙醫院:兩者之間是僱傭關係。甲醫師是乙醫院的受僱人。

  3. 甲醫師與丙:甲醫師是乙醫院履行對丙的醫療契約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但甲醫師的醫療行為若有過失,會對丙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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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對甲醫師得主張侵權責任✔️
  1.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甲醫師因其過失的醫療行為,造成丙的身體權(人身損害),完全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3. 因此,丙可以對甲醫師直接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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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對乙醫院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1. 丙與乙醫院之間有醫療契約。乙醫院有義務提供符合醫療常規的妥善醫療服務。乙醫院透過其受僱醫師甲來履行此義務。
  2. 根據《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甲醫師(使用人)的過失,視為乙醫院(債務人)的過失。
  3. 因此,乙醫院未能依契約本旨提供完善的醫療服務,構成「不完全給付」,丙得依據契約關係向乙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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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丙對乙醫院得主張僱用人連帶賠償之侵權責任✔️
  1. 如前述(B),甲醫師的行為構成對丙的侵權行為。
  2.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醫師是在執行其於乙醫院的醫療業務時,因過失侵害了丙的權利。
  3. 因此,乙醫院作為甲醫師的僱用人,應與甲醫師負連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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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法理 侵權責任(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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