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民事爭議中,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申請調處,將不予受理?
(A)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B)與證券發行人產生之民事爭議者
(C)證券投資人提起之民事爭議者
(D)有具體相對人之民事爭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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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9), B(99), C(94), D(113), E(0) #2342973

詳解 (共 3 筆)

#4348197
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非屬前條第一項民事爭議者。
二、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
三、無具體相對人者。
四、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五、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六、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者。
調處委員會除前項情形或應補正事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調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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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360

意思是:法院已經「裁定」,就等同於「最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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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596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3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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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40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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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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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29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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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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