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 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 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B)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C)丙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D)丁成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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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714), C(158), D(188), E(0) #2429677

詳解 (共 10 筆)

#5152649

回7樓(A)(C)沒有矛盾,因為首謀與在場助勢者不以有商議同謀為必要(96台上1436參照)

 

(A)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題目: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

親友是自動到場,甲非首謀。 

 

(B)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C)丙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實施強暴脅迫之人

 

(D)丁成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罪 

妨害封印罪的構成要件須於點交前 

 

刑法第136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96台上1436】

刑事法上所稱之「首謀」者,係指在人群之中,為首倡議,主謀其事,或首先提議,主導謀劃之人,其特徵在於動口倡議、指揮他人動手,而與學理上所稱親手犯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之間,以商議同謀為必要此觀刑法第136條第一項後段,將「首謀 」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分別規範,列為不同類型之犯罪構成要件自明。刑法理論上,固有所謂社會相當性原則,然此係指該行為本身,自形式上觀察,要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合致,行為人復無法定之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但從實質上評價,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通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者,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或影響社會生活之正當或正常運作,無予非難處罰之必要性者,實質仍均得阻卻違法,不應令負刑事責任之情形而言。依原判決所確認上訴人首謀公然聚眾,鼓動情緒,指揮駕車,衝撞法院大門,而妨害警員依法執行維護秩序之公務等事實,本質上即嚴重破壞國家、社會秩序,殊難謂有何社會相當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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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380

封條點交後即無作用,因此撕毀也不會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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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036
C在場助勢者限於實施精神幫助等非屬參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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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187
<2021/10/19>~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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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4183
(A)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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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0694
(D)須於點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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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8287

補充

點交」之定義

指案件拍定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陪同拍定人將標到的法拍屋清點交付,將房屋的「使用權」移交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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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549
(A)甲非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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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704

覺得很矛盾A說沒有犯意聯絡 那C選項又怎會成為共同正犯? 難道共同正犯間不需要犯意聯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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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676
自動到場 有情相挺 (B)甲、丙成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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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76345
未解鎖
考點:聚眾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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