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公司與B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事實。A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共3,000萬股,B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1,500萬股,均為有表決權股份。若A公司持有B公司600萬股,B公司持有A公司1,000萬股,均非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則A 公司於 B 公
司股東會最多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為多少?
(A) 500 萬股
(B) 300 萬股
(C) 200 萬股
(D)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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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89), C(127), D(72), E(0) #3139856
統計: A(417), B(89), C(127), D(72), E(0) #3139856
詳解 (共 6 筆)
#6128104
第 369-10 條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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