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3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100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關於乙、丙監督甲業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但應共同為之
(B)乙、丙得隨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應共同為之
(C)若甲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自其所得產生後未逾1年者,乙、丙得以經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甲為 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
(D)若甲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乙或丙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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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9), C(438), D(263), E(0) #3139842

詳解 (共 9 筆)

#6015207
(C) 若甲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自其所得產生後未逾1年者,乙、丙得以經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甲為 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
原則上有限公司規範都是準用無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特別注意準用條款。問題在於"表決權"三個字。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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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8條4項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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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甲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乙或丙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裁判解任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200條),但有限公司未準用。故不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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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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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入權觀念補充:     公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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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錯誤:均可單獨行使 第 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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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2794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32號民事判決要旨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同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知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無故辭職,其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但其他股東倘有正當理由,自得依選任董事之同一方式即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使該董事退職,而另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董事。至所謂「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係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數之同意選任之,如經上開方式選出董事,自得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又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並無股東會之組織,故上開經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同意之形式,並不拘泥於以何種方式為之,縱以股東會之名義召集,若經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而為決議,既符合上開規定,即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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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025
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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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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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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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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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7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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