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客戶甲委託 A、B 及 C 證券商買進某上市公司股票共計 1 億 2 千多萬元,但成交後甲未履行交付義務。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未依約交付,受委託之 A、B 及 C 證券商仍是應履行交付義務
(B)甲未依約交付,C 證券商亦未履行交付義務,證券交易所可指定 D 證券商或其他證券商代為交付
(C)D 證券商代為交付而發生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時,應由證券交易所直接動用其賠償準備金代為支付
(D)D證券商代為交付而發生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若證券交易所因此有代為支付者,則證券交易所有權向
未履行交割之 C 證券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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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 C(60), D(9), E(0) #1655369
統計: A(8), B(10), C(60), D(9), E(0) #1655369
詳解 (共 2 筆)
#5023704
(A)(B)證交法第153條前段: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
(C)原則上,先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如有不足,再由證交所以賠償準備金支付。
*證交法第153條後段: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證交法第154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即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
(D)證交法第153條後段: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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