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民身
分之友人丙,甲乙共同遊說丙,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無刑責,甲願意以 10 萬元之對價,要求丙出
面佯稱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丙應允之。於該案審判時,審判長諭知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81 條
拒絕證言規定後,丙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表示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成立教唆偽證罪
(B)甲、乙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C)丙頂替並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應從偽證罪處斷
(D)若審判長未對丙諭知拒絕證言之規定,其所為之具結無效,即使有虛偽陳述,仍不成立偽證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8), B(585), C(286), D(206), E(0) #2429679
統計: A(148), B(585), C(286), D(206), E(0) #2429679
詳解 (共 10 筆)
#4833198
To : 2F
根據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而有關教唆偽證罪是否具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違法,現有兩說:
1.欠缺期待可能性可阻卻罪責事由(揚棄)(比附援引24上字第497號判例)
2.有期待可能性無法阻卻罪責事由(現今通說)(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
簡單來講,你是被告,你可以消極不陳述,而且司法保有被告無罪推定的優勢,而被告積極的教唆行為,無法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來阻卻偽證罪之教唆犯。
30
3
#6162861
(B)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0一五號刑事判決
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所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指單純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頂替罪而言。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24
1
#5425149
D選項可看103台上3366決,拒絕證言權是為避免證人陷於三難困境
因此若未告知,具結不生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責罪責,否則無異於剝奪拒絕證言權。
15
0
#5899209
1.教唆犯無共同正犯適用
2.犯罪人教唆他人頂替乃人之常情,無期待可能,不成立教唆頂替
4
0
#4793437
A. 教唆他人幫自己作偽證會成立教唆偽證罪?!
不太懂為什麼求解
1
2
#5756843
B錯
是因為教唆犯不會有$28適用
所以不會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1
2
#6572273
(A) 甲成立教唆偽證罪
- 構成要件:
教唆者需使他人產生偽證犯意(刑法第29條),且該他人實際為虛偽陳述(刑法第168條)。
結論:甲教唆丙虛偽陳述,成立教唆偽證罪。敘述正確。
- 構成要件:
教唆者需使他人產生偽證犯意(刑法第29條),且該他人實際為虛偽陳述(刑法第168條)。
結論:甲教唆丙虛偽陳述,成立教唆偽證罪。敘述正確。
(B) 甲、乙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 構成要件:
教唆頂替需「意圖使犯人隱避」,但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不罰(因隱避自身非罪)。
- 構成要件:
教唆頂替需「意圖使犯人隱避」,但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不罰(因隱避自身非罪)。
ㅤㅤ
甲為犯人,教唆丙頂替自己,不成立教唆頂替罪;乙雖非犯人,但與甲共同教唆,因甲不罰,乙亦不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結論:甲、乙均不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敘述錯誤。
ㅤㅤ
(C) 丙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偽證罪處斷
- 構成要件:
頂替罪(刑法第164條第2項)與偽證罪(刑法第168條)保護法益不同,但行為同一時屬想像競合。
丙頂替後虛偽陳述,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從重(偽證罪)處斷。
- 構成要件:
頂替罪(刑法第164條第2項)與偽證罪(刑法第168條)保護法益不同,但行為同一時屬想像競合。
丙頂替後虛偽陳述,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從重(偽證罪)處斷。
ㅤㅤ
結論:敘述正確。
ㅤㅤ
(D) 未諭知拒絕證言,具結無效不成立偽證罪
- 構成要件:
偽證罪以「依法具結」為前提(刑法第168條),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法第186條第2項)將致具結無效。
程序瑕疵使具結無效,縱有虛偽陳述亦不罰。
- 構成要件:
偽證罪以「依法具結」為前提(刑法第168條),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法第186條第2項)將致具結無效。
程序瑕疵使具結無效,縱有虛偽陳述亦不罰。
結論:敘述正確。
- --
結論
- (B) 錯誤: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不罰,故甲、乙不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 (A)、(C)、(D) 正確
> 答案:(B)
> 理由:甲為犯人,教唆丙頂替自己不構成教唆頂替罪(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乙雖參與但不成立共同教唆,故選項(B)敘述錯誤。
1
0
#5159817
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 少一個尾數喔!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