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透過仲介公司看房,對某一間公寓頗為滿意,想請父母看房再決定,仲介公司業務員請他先付10 萬元斡旋,可保留優先購買之權利,於是甲支付 10 萬元,並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下列何者錯誤?
(A)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並需支付斡旋費用
(B)斡旋金是當消費者中意某房屋,欲與屋主進行議價時,仲介業常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斡旋差價之用
(C)如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D)仲介業者未遵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斡旋金規範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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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1), B(486), C(52), D(281), E(0) #3349436

詳解 (共 5 筆)

#6610719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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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僅由甲簽訂,並交予10萬元斡旋金,交給仲介保管。依題意,仲介尚未詢得公寓賣方同意,故而該意願書對甲尚未產生拘束效力且該斡旋金亦未成為買賣契約中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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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斡旋金,指不動產買方交付一定金錢予不動產經紀業者,委其代為向賣方協議交易(議價),議價期間通常3-7天,議價未成斡旋金契約即失效,仲介應無條件返還該筆金額給買方;議價成功,轉為定金,買賣雙方負有履行契約之義務。於法無明文,用以展現買方誠意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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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買方權益避免仲介藉以訊息差,造成不利益,故而內政部制定要約書範本,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下列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二)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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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選項有誤,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但並不需支付斡旋費用,斡旋金或要約書擇一即可。故應選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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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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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624
17 甲透過仲介公司看房,對某一間公寓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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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927
(A) 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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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558

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不須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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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50
內政部要約書關鍵特點
  • 無需斡旋金:買方不需先支付款項,避免糾紛。
  • 法律效力:賣方確認簽章並送達買方即視為承諾,雙方有簽訂本約之義務。
  • 撤回權:在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前,買方可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撤回要約。
  • 變更視為新要約:若賣方修改條件(如漲價),視為新要約,需買方重新同意。
  • 審閱期: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享有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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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2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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