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 公寓大廈規約約定住戶不得養貓,新搬進的住戶甲不願遵守,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為依相關法規規定,住戶可以在公寓大廈中養寵物
(B)有理由,因為甲未參與之前規約的討論
(C)有理由,因為甲在買受前,無從知悉該規約的內容
(D)無理由,因為甲應繼受合法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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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6), C(84), D(2661), E(0) #668940

詳解 (共 2 筆)

#1146372

第 24 條 (繼受人應繼受前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

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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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53
1.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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