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證券交易法中財務報告編製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授權所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不應抵觸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B)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及每季財務報告均應提報董事會
(C)公開發行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在每月 10 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D)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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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6), C(5), D(4), E(0) #1655372
統計: A(53), B(16), C(5), D(4), E(0) #1655372
詳解 (共 3 筆)
#502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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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依照法律位階而言,法律授權訂定之規則及辦法不應牴觸法律之規定。
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是依照證交法第14條第二項之規定授權訂定而成,條文中已經排除商業會計法有關財務報告章節之適用,所以自然可以牴觸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證交法第14條第二項:「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制及其他遵循事項之財務報告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張籍第七章之規定。」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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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805
A 不應抵觸證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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