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繼續犯與狀態犯(情況犯)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B)狀態犯之追訴權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C)繼續犯可成立相續的(承繼的)共同正犯或共犯
(D)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係屬於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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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89), C(856), D(89), E(0) #1514067
統計: A(41), B(189), C(856), D(89), E(0) #1514067
詳解 (共 6 筆)
#2837942
繼續犯,係指構成要件之行為須對法益一定時間繼續侵害之犯罪 如:妨礙行動自由
繼續犯之追訴時效起算 犯罪終了算
狀態犯,係指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之不法情狀,犯罪即屬完成 如:竊佔罪
狀態犯之追訴時效起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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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899
(A)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X;狀態犯)
(B)狀態犯之追訴權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X;繼續犯)
(C)繼續犯可成立相續的(承繼的)共同正犯或共犯(O)
(D)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係屬於狀態犯(X;繼續犯)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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