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見乙站在汽車旁與丙談話,掏出手槍朝乙要害開槍,當時心想擊中丙也無妨,沒想到子彈擊中突然下車的丁,導致丁死亡。問甲的刑責為何?
(A)對乙、丙不負任何刑責,對丁成立殺人既遂罪
(B)對乙、丙不負任何刑責,對丁成立過失致死罪
(C)對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丁成立殺人既遂罪
(D)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丁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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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9), C(143), D(1114), E(0) #151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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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357
此題為打擊錯誤 對原本要殺的成立未遂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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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乙、丙不負任何刑責,對丁成立殺人既遂罪(X;甲對丙有間接故意,已著手開槍,丙没事[無結果],有二說:一是對丙成立殺人未遂罪,一是對丙不負任何刑責[間接故意+無結果];甲對乙有直接故意,已著手開槍,乙没事[無結果],故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B)對乙、丙不負任何刑責,對丁成立過失致死罪(X)
(C)對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丁成立殺人既遂罪(X)
(D)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丁成立過失致死罪(O;甲打中丁非故意,是以過失論,對丁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殺人未遂罪較重)

刑法 第 14 條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 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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