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犯殺人罪,一審法院審理時,甲主張其自白係遭警方刑求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就刑求抗辯負舉證責任
(B)檢察官應就刑求抗辯負舉證責任
(C)法院應就刑求抗辯負舉證責任
(D)法院應先調查其他證據,最後再調查刑求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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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042), C(30), D(89), E(0) #1514074
統計: A(86), B(1042), C(30), D(89), E(0) #1514074
詳解 (共 2 筆)
#3505797
(A)甲應就刑求抗辯負舉證責任(X)
(B)檢察官應就刑求抗辯負舉證責任(O)
(C)法院應就刑求抗辯負舉證責任(X)
(D)法院應先調查其他證據,最後再調查刑求抗辯(X)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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