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若不知道且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即無需對該公開說明書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B)發行人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若係委託承銷商製作,則民事賠償責任僅限於承銷商,發行人無庸負責
(C)會計師若因過失而將不實之重要資訊使用於簽證報告中或未能使財務報告正確表達者,僅有民事責 任,尚無刑事責任
(D)公司財務長明知為不實之重要資訊記載於公開說明書而簽名證實其內容真正者,僅負刑事責任而無民 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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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 C(59), D(6), E(0) #1655373

詳解 (共 2 筆)

#4121558
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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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679

(A)雖董事長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但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注意,其不知公開說明書,代表其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未對公開說明書之證明盡相當之注意,故須負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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