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2 專技高考_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129156
年份:114年
科目:營養師(含公職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含團體膳食管理)
20.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 規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B)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
(C)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驗證
(D)已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若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