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 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B)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0%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C)如董事會因故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之股東,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D)選項ABC敘述皆為正確之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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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7), B(104), C(259), D(422), E(0) #2914415

詳解 (共 3 筆)

#5569172
公司法
(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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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0265
第 173 條 1. 繼續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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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672
公司法
(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第173條之1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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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38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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