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預備犯與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實務見解,預備犯亦可成立犯罪中止
(B)行為人著手於殺人之實行,死亡結果雖有發生,但不可歸責於行為人,其成立殺人未遂罪
(C)行為人動心起念殺人之後,於著手實行殺人前之所有行為,均構成預備殺人罪
(D)行為人雖無故意,但若著手實行犯罪,亦無礙於未遂犯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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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4), C(12), D(13), E(0) #3563167

詳解 (共 2 筆)

#6855214
關於預備犯與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實務見解,預備犯亦可成立犯罪中止
  1. 刑法上的「中止犯」(或稱犯罪中止),其適用前提是行為人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2. 預備犯的階段,顧名思義,是在著手實行「之前」的預備階段。既然尚未著手,也就不符合中止犯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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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為人著手於殺人之實行,死亡結果雖有發生,但不可歸責於行為人,其成立殺人未遂罪✔️
  1. 關鍵在於「結果雖發生,但不可歸責於行為人」
  2. 例如:甲開槍射乙,乙未中彈,但因驚嚇過度心臟病發死亡,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具備殺人故意,僅因因果關係歸責問題未成立既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3. 因此,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C) 行為人動心起念殺人之後,於著手實行殺人前之所有行為,均構成預備殺人罪❌
  1. 刑法原則上不處罰單純的思想(動心起念)。而「預備行為」也並非泛指著手前的所有行為。它必須是為了實現特定犯罪,而從事的具有客觀危險性的準備活動,例如購買兇器、勘查場地等。如果行為人只是吃飯、睡覺,即使他內心想著殺人,這些日常行為也不會構成預備殺人罪。
  2. 因此,「所有行為」一詞過於絕對,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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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為人雖無故意,但若著手實行犯罪,亦無礙於未遂犯之構成❌
  1. 未遂犯的成立,主觀上必須具備「犯罪故意」
  2. 行為人必須是意圖要完成某個犯罪(既遂),但因為某些外在因素而未能得逞。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犯罪的故意(例如,僅有過失),那麼即使發生了損害,也只會討論是否成立過失犯,而絕不可能成立「未遂犯」。
  3. 例如,不可能有「過失傷害未遂罪」這種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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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 刑法預備犯與未遂犯 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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