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X 公司),設有董事 9 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變
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 3 席。同時,X 公司的大股東 Y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
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董事;又於監察人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乙當選為監察人。則 X
公司變更章程是否有效?又甲、乙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合法?
(A)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合法
(B)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違法
(C)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合法
(D)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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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3), C(21), D(154), E(0) #2474595
統計: A(25), B(23), C(21), D(154), E(0) #2474595
詳解 (共 3 筆)
#4521242
證交法 26-3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變 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 3 席,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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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506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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