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告知乙若不與甲性交將遭鬼魅纏身,乙內心害怕便從之,不構成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B)甲趁乙睡著時偷摸乙的生殖器,構成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C)甲對乙強制性交時,以智慧型手機錄下過程,構成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D)甲與 14 歲之乙合意性交,構成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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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4), C(30), D(8), E(0) #3563168
統計: A(1), B(14), C(30), D(8), E(0) #3563168
詳解 (共 2 筆)
#6885933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告知乙若不與甲性交將遭鬼魅纏身,乙內心害怕便從之,不構成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 雖然傳統實務見解可能將此類利用迷信、宗教等手法歸類為「詐術」,而非刑法第221條所指的「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
- 然而,近年來法院的觀點有所轉變,認為若行為人是利用被害人急迫、無助、恐懼的心理狀態,以怪力亂神等說詞壓制其理性思考空間,使其在心生畏怖下而為性交,此種心理上的強制,亦可能被認定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而成立強制性交罪。
- 因此,此選項的論斷過於絕對,與目前部分實務見解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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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趁乙睡著時偷摸乙的生殖器,構成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 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其前提要件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方法,主動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而趁被害人「睡著」時,是利用其既已存在的昏睡、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此種情形應構成的是刑法第225條第2項的「乘機猥褻罪」,而非強制猥褻罪。
- 二者區別在於,前者是行為人製造出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後者則是利用被害人的無抗拒能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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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對乙強制性交時,以智慧型手機錄下過程,構成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根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的規定,犯強制性交罪(第221條之罪)而有特定情形者,應加重其刑。其中,於2021年增訂的第9款即明定:「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因此,在強制性交的過程中,對被害人進行錄影,會直接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規定,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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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2 條 1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D) 甲與 14 歲之乙合意性交,構成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 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核心要件是「違反意願」,即行為須以強暴、脅迫等手段為之。若雙方為「合意」,則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 然而,我國刑法為保護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於第227條特別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即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即便出於雙方合意,仍會構成犯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此,甲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之罪,而非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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