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告主張對其不利之行政處分未經合法送達,應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B)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C)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 當事人聲請,為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
(D)人民在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時,得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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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7), B(172), C(516), D(376), E(0) #3254883
統計: A(877), B(172), C(516), D(376), E(0) #3254883
詳解 (共 7 筆)
#6134154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原告主張對其不利之行政處分未經合法送達,應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
➡︎處分生效<行程§110>
❶一般處分⇒ 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❷書面處分 ⇒ 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❸書面以外 ⇒ 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訴願法§14
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❷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略)
‼️由上可知,VA合法送達才生效,有合法送達,才談後續的救濟。
若未經合法送達,行政處分尚未對外發生效力,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原處分機關應重為送達
(B)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行政訴訟法 §6(確認訴訟之要件)
(C) 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 行政訴訟法§203(情事變更原則)
(D) 人民在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時,得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訴訟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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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439
(A) 原告主張對其不利之行政處分未經合法送達,應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 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0條第1項(「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110條第1項(「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及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書面行政處分應合法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
- 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之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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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850
(A) 原告主張對其不利之行政處分未經合法送達,應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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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合法送達的行政處分,不會直接無效。
就算未合法送達,這種輕微狀況,補正重新送達就好了,只是送達程序上的問題。
和行政處分本身並無關連,況且行政程序法第98條已經有救濟期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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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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