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為保障人權,避免警察在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臨檢之裁量權過當,乃有指定之發動要件及其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B)基於預防危害而指定。
(C)基於處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之必要所為指定。
(D)基於處理重大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所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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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1268), C(145), D(369), E(0) #3410716
統計: A(197), B(1268), C(145), D(369), E(0) #3410716
詳解 (共 3 筆)
#63838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二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B),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C)或社會秩序事件(D)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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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913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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