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以其14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須待乙滿15歲時契約方生效
(B)契約無效
(C)乙未滿15歲,死亡險部分無效,其他部分若能單獨成立,則仍然有效
(D)契約有效,但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乙滿15歲時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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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 C(58), D(536), E(0) #3139864
統計: A(21), B(9), C(58), D(536), E(0) #3139864
詳解 (共 5 筆)
#6128119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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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141
請問C是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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