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益人
須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後始生效力。於保險期間,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其母校
A大學,但在保險公司未批註後即死亡。依目前保險法令及通說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變更為A大學,故A大學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B)因保險公司未完成批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C)因A大學與甲之間並無保險利益,故此變更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
險給付請求權
(D)保險公司雖收受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但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尚須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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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88), C(143), D(89), E(0) #3139865
統計: A(344), B(88), C(143), D(89), E(0) #3139865
詳解 (共 3 筆)
#6170546
要保人欲變更受益人時,須經保險公司簽章同意及在保險單批註始生效力部分,係增加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所無之限制,限制要保人之權利行使,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至其餘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係為使要保人慎重決定及權利義務明確而為之約定,與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無扞挌之處,應認具有約定效力。
(97台上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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