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在其住家後院餵養流浪貓,導致貓隻會在鄰居乙住家後院與陽台遊走。乙要求甲停止餵貓,甲不理 會。乙為蒐證,在自己後院牆緣安裝攝影機。由於攝影機會照進甲家中的廚房,甲要求乙撤除,乙不 同意,除非甲停止餵貓。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乙構成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刑法第 315 條之 1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
(A)甲即使向檢察官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起訴
(B)乙為蒐集甲侵權行為的證據而架設攝影機,仍不能阻卻違法
(C)檢察官必須證明攝影機會攝得甲及其家人的身體隱私部位,始構成本罪
(D)乙並未隱匿架設攝影機之事,並非刑法上的「竊錄」,僅屬民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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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2), C(6), D(13), E(0) #3563170

詳解 (共 2 筆)

#6886021
 甲在其住家後院餵養流浪貓,導致貓隻會在鄰居乙住家後院與陽台遊走。乙要求甲停止餵貓,甲不理 會。乙為蒐證,在自己後院牆緣安裝攝影機。由於攝影機會照進甲家中的廚房,甲要求乙撤除,乙不 同意,除非甲停止餵貓。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乙構成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刑法第 315 條之 1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
(A) 甲即使向檢察官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起訴❌
  1. 根據刑法第 319 條規定,妨害秘密罪章(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 2)的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此類案件必須有合法的告訴權人(本案中的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並起訴。
  2. 如果告訴權人在檢察官做出起訴處分前撤回告訴,檢察機關就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不得再對被告(乙)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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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為蒐集甲侵權行為的證據而架設攝影機,仍不能阻卻違法✔️
  1.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無故」,意指行為人缺乏正當理由。
  2. 乙主張其架設攝影機是為了蒐集甲餵貓導致其權益受損的證據,這是否構成「正當理由」?
  3. 實務上法院會進行「法益權衡」,也就是比較乙所要保全的利益(居住安寧、財產權)與甲被侵害的利益(隱私權)何者較為重要。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C) 檢察官必須證明攝影機會攝得甲及其家人的身體隱私部位,始構成本罪❌
  1.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保護的客體是「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條文中用的是「或」,表示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一個人在自家廚房內的日常起居、料理、交談等,都屬於「非公開之活動」。
  2. 因此,檢察官只需要證明乙的攝影機拍攝到甲在廚房內的「非公開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並不以拍到身體隱私部位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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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並未隱匿架設攝影機之事,並非刑法上的「竊錄」,僅屬民事侵權行為❌
  1. 刑法上所稱的「竊錄」,其「竊」字並非指偷偷摸摸、隱匿器材的行為,而是指「未經他人同意,違背他人意願」而錄製。重點在於錄製行為是否侵害了被錄者對於其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期待,而不在於錄影設備是否隱密。
  2. 在本案中,即使攝影機是公開架設,但其拍攝甲的廚房內部活動,顯然未經甲的同意,且已在甲提出反對後仍拒不撤除,完全符合「竊錄」的定義。此行為除了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外,同時也觸犯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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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條依據 刑法第3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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